最新大连购房落户新政详解

2015-12-24   浏览455次  作者:smile.yu   收藏 

  最新大连购房落户新政详解


  一、购房落户准入条件

  购房落户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落户方式,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,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,其本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(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,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、抵押):

  1、主城区购房

  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(旅顺口区除外)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。

 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(旅顺口区除外)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。

  2、新市区购房 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、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,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。

  3、其他需满足的条件

  ①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,购买非住宅房屋的,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

  ②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(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)的人员,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。

  ③共同购房(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)、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(直系亲属出资除外)不能办理落户。

  4、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(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)。

  5、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。

 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购房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,由派出所受理,报区、市、县公安(分)局审批。由此可见,购房落户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面积达标;二是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。

  二、“三投靠”落户准入条件

 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,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,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:(一)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,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,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(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“夫妻投靠”准入条件的,应当提交就业证明,并按无业人员“夫妻投靠”审批程序申请办理);

  (二)投靠的未成年子女,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,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(外祖父母)常住户口在我市;

  (三)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,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(其法定监护人仅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、姐);

  (四)身边无子女的父母,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;

  (五)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、新市区,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,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,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、单亲母亲满60周岁;且投靠人在直辖市、省会市、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;

  (六) 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,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,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、单亲母亲满60周岁;且投靠人在直辖市、省会市、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;

  (七)投靠人申请落户,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,否则不予办理落户;

  (八)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、子女共同居住,父母、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,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,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。

 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投靠人员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,由区、市、县公安(分)局审批。

  三、“人才引进”落户准入条件

 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,其本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:

 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(含境外大学专科)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(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《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》)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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